保稅物流園區通關模式
1.保稅物流園區與區外
園區貨物運往區外視同進口,園區企業或區外收貨人(或其代理人)按進口貨物的有關規定向園區主管海關申報,海關按貨物出園區時的實際監管方式的有關規定辦理。區外貨物運人園區視同出口,由園區企業或者區外發貨人(或其代理人)向園區主管海關辦理出口申報手續。屬于應征收出口關稅的商品,海關按照有關規定征收出口關稅;屬于許可證件管理的商品,應當同時向海關出具有效的出口許可證件,但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在出境申報環節提交出口許可證件的除外。園區企業在區外從事進出口貿易業務且貨物不實際進出園區的,可以在收、發貨人所在地的主管海關或者貨物實際進出境口岸的海關辦理申報手續。除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不得集中申報的貨物外,園區企業少批量、多批次進、出貨物的,經園區主管海關批準可以辦理集中申報手續,并適用每次貨物進出口時海關接受該貨物申報之日實施的稅率、匯率。集中申報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個月。
2.保稅物流園區與其他海關特殊監管區域
保稅物流園區之間、保稅物流園區與保稅區、出口加工區、保稅港區、保稅物流中心(A型、B型)、保稅倉庫和已實行國內貨物人倉環節出口退稅政策的出口監管倉庫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或監管場所之間往來的貨物,繼續實行保稅監管,不予簽發出口貨物報關單證明聯。但貨物從未實行國內貨物入區(倉)環節出口退稅制度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或者保稅監管場所轉人園區的,按照國內貨物實際離境的有關規定辦理申報手續,由轉出地海關簽發出口貨物報關單證明聯,即辦理報關和出口退稅手續。園區與上述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監管場所之間的貨物交易、流轉,不征收進出口環節和國內流通環節的有關稅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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