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邊檢手續的規定
辦理邊檢手續的規定
1.人境手續
(1)船舶代理人將船舶抵港的時間、?康攸c、載運人員和貨物情況,向邊防檢查站報告。根據《出人境邊防檢査條例》規定,需申報船員和旅客的名單。
(2)辦理邊檢手續所需資料有:總申報單、貨物申報單、船員名單、船員物品申報單、船用物品申報單、槍支彈藥申報表以及船員的登陸申請表。
(3)入境的交通運輸工具自人境后至人境檢查前,出境的交通運輸工具自出境檢查后至出境前,未經邊防檢查站許可,不得上下人員、裝卸物品。
(4)出境、人境的交通運輸工具離、抵口岸時,必須接受邊防檢查。對交通運輸工具的入境檢查,在最先抵達的口岸進行;出境檢查,在最后離開的口岸進行。
(5)邊防檢査站對國際航行船舶在人境檢查后至出境前、入境后至入境檢查前和檢查期間有權對船舶監護。
(6)船舶如載有槍支彈藥、偷渡人員、未持有效證件人員等情況,必須在申請辦理船舶入境邊防檢查預檢手續前,向邊防檢查站報告。邊防檢查站對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辦理預檢手續:客船、不上岸的海上作業船、載有偷渡人員和未持有效證件人員的船舶或者情報說明有犯罪嫌疑的船舶;攜有槍支彈藥的船舶;有嚴重違法犯罪記錄的船舶;上級通知或當地邊防檢查機關認為需登船檢查的船舶。
(7)對中國籍船舶,如果上一港為國內港口的,則不需辦理邊檢手續。
2.出境手續
(1)船舶代理人在裝完貨前2小時、開航前4小時內辦理邊檢手續。需提交的資料有:總申報單、貨物申報單、船員名單。如果船員全部為國內船員的船舶,則需提供出境自查報告表一份。
(2)下一港為國內港口的,中國籍船舶不需辦理邊檢手續,外國籍船舶需另提供一份船員名單辦理邊封隨船。
(3)船舶代理人辦理出境手續時,應交回船員申請辦理的全部《登錄證》,暫時不能交回的,經邊檢同意后,可由船方或代理人在船舶離港前收齊,直接交回邊防檢查站。
(4)經邊檢站同意,已辦理邊檢出境手續的船舶,可以在一定期限內繼續上下人員、裝卸貨物和物品。辦完出境手續24小時,船舶還未出境,也未向邊檢站重新辦理出境手續的,按非法入境處理,時間從辦完出境手續時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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