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海事監督手續的規定
辦理海事監督手續的規定
1.人境手續
(1)船舶抵達入境口岸前7日,船舶代理人填寫《國際航行船舶進口岸申請書》向海事局申報。《國際航行船舶口岸檢査辦法》規定,船方或其代理人應當在船舶預計抵達口岸前7日(航程不足7日的,在駛離上一口岸時),填寫《國際航行船舶進口岸申請書》,報請抵達口岸的港務監督機構審批。擬進入長江水域的船舶,船方或其代理人應當在船舶預計經上海港區前7日(航程不足7日的,在駛離上一口岸時),填寫《國際航行船舶進口岸申請書》,報請抵達口岸的港務監督機構審批。
(2)對載有危險貨物的船舶,船舶代理人應填寫《船舶載運危險貨物申報單》向海事局辦理貨物申報。海事局收到船舶載運危險物品的申報后應盡快答復。
(3)散裝危險品船抵港后應盡快處理海事監督手續。
(4)辦理入境手續所需資料有:總申報單、貨物申報單、船員名單、上一港出口岸許可證、船舶概況表。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規則》規定,中國籍、外國籍船舶在辦理進、出港口或者口岸手續時,應當交驗《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船舶未持有《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或者實際配員低于《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要求的,對中國籍船舶,海事管理機構應當禁止其離港,直至船舶按照《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的要求配齊人員,或者向海事管理機構提交由船旗國主管當局對其實際配員作出的書面認可。
(5)上一港是國內港口的中國籍船舶,需帶海事部門進出港簽證本辦理簽證手續。
2.出境手續
(1)船舶駛離口岸前4小時內,到港口海事監督辦理船舶出口岸手續。船舶在口岸停留時間不足4小時的,在抵達口岸時,與進港手續一起辦理。
(2)辦完海關、檢驗檢疫、邊檢手續后,辦理海事監督船舶出境手續。
(3)辦理出境手續需提交以下資料:進口岸手續辦妥通知單、出口聯系單、總申報單、貨物申報單。如果船員有變動,還需提供船員名單。海關、邊檢、檢驗檢疫先在出口聯系單上蓋章,最后由海事局根據其他檢査機關簽證的出口聯系單,簽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航行出口岸許可證》。下一港為國內港口的中國籍船舶只需提供簽證本、離港簽證單和進口岸手續辦妥通知單。
(4)有以下情況時,可由海事監督與其他檢査機關登輪辦理船舶出口岸檢査手續:定期客班輪、旅游船;廢鋼船;進出非開放港口、水域船舶;不靠岸的海上作業船;應船方或其代理人邀請;其他需要集體登船辦理進出口岸手續的情況。在上述幾種情況下,海事監督與其他檢査機關也可登輪辦理船舶進口岸檢査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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