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貿易一般出口流程
交易洽商的過程一般要經過:詢盤 -> 發盤 -> 還盤 -> 接受 四個環節。
●詢 盤:詢盤是指交易的一方為出售或購買某種商品,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對方詢問買賣該項商品的各種交易條件的表示。詢盤只是一種愿意進行交易的表示,沒有法律上的約束,也不是交易洽商的必經步驟,但往往是交易的起點,故不應忽視,并且做到有詢必復,不失時機地迅速作出反應。
●發 盤“發盤是指交易的一方為出售或購買某種商品,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對方提出各種交易條件,并愿意按這些條件達成交易的肯定表示。
發盤條件
1.發盤是向一個(或幾個)特定受盤人提出的訂立合同的建議。(注意概念上要與“發盤的邀請”相區別)
2.發盤的內容必須十分確定,一旦受盤人接受,合同即告成立。如果內容不確定,即使對方接受,也不能構成合同成立。
3.發盤人須表明承受按發盤條件與對方成立合同的約束意旨。
例如:
(1)使用表示發盤的術語。如“發盤”、“不可撤銷發盤”、“遞盤”、“不可撤銷遞盤”、“訂購”、“定貨”等。
(2)明確規定有效期。“...限XX日復到有效”、“以我方最后確認有效”、“以未售出為準”等。
包括內容
一項發盤,通常包含商品的品質、數量、包裝、價格、交貨、付款等六個主要方面的交易條件。《公約》第十四條規定“一個建議如果表明貨物并且明示或暗示地規定數量和價格或規定如何確定數量和價格,即為十分確定。”如此來看,一項發盤只要包含商品的名稱、數量、價格這三個條件,就算完整。
邀請發盤
一個建議,如果內容不十分確定,或沒有表明承受約束的意旨,或不是向一個(或幾個)特定的人發出的,則此建議可看做發盤的邀請。
方法形式
一項發盤須充分了解商品的貨源、生產成本、及有關倉儲、運輸、保險等情況后,同時還應了解國外市場的有關信息,最后以最為對方易于接受的語句(或發盤程序)進行發盤。
有 效 期
1.發盤在傳達到受盤人時生效。
2.發盤可以規定最遲接受期限。
3.發盤可以規定一段接受期間。
撤回或撤銷
《公約》第十六條規定:
(1)在未成立合同之前,發盤得予撤銷,如果撤銷通知于受盤人發出接受通知之前到達受盤人。
(2)但在下列情況下,發盤不得撤銷:
a.發盤表明接受發盤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發盤是不可撤銷的;
b.受盤人有理由信賴該項發盤是不可撤銷的,而且受盤人已本著對該項發盤的信賴行事。
●還 盤
還盤是指受盤人在接到發盤后,對發盤的內容不同意或不完全同意,而提出修改或變更的口頭或書面形式的表示。一方的發盤經過對方還盤以后即失去效力。受盤人進行還盤后,原發盤人還可以進行反還盤。一項交易有時要經多次還盤才能達成。
●接 受
有效接受、有條件接受、逾期接受、撤回接受
有效接受
構成一項法律上有效的接受的條件為:
1.接受必須由發盤所指定的接受人作出。
2.接受必須表示出來。
3.接受必須與發盤條件相符。
4.接受必須在發盤有效期限內送達發盤人有條件接受
《公約》第十九條(2)款規定:對發盤表示接受但載有添加或不同條件的答復,如所載添加或不同條件在實質上并不改變發盤的條件,除發盤人在不過分遲延的期間內以口頭或書面通知反對其差異外,仍構成接受。
逾期接受
按一般原則,逾期接受不能作為一項有效接受。但是如果發盤人同意并通知受盤人,則逾期接受屬有效接受。如果逾期接受不 是受盤人造成的,發盤人若不及時反對,逾期接受可成為有效接受。
撤回接受
根據《公約》規定,接受得予撤回,但撤回通知必須于接受原應生效之前或同時,被送達發盤人。接受于接受通知送達發盤人時生效。要撤回接受,必須于接受生效之前撤回,接受生效后,合同已經成立,所以接受是不能撤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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